衡师南岳学字[2025]1号
院属各部门:
朱旦,男,学号为N22300204,艺术与体育管理办2022级音乐学2班学生;
邓振宇,男,学号为N23110224,文学院2023级商务英语2班学生;
彭敬明,男,学号为N23110228,文学院2023级商务英语2班学生;
黄诗萱,女,学号为N23100127,文学院2023级英语1班学生;
冯源,女,学号为N23100213,文学院2023级英语2班学生;
肖俊杨,男,学号为N23160214,理学院2023级化学2班学生;
祝阳,男,学号为N24160149,理学院2024级化学1班学生;
孙涵,男,学号为N24160150,理学院2024级化学1班学生;
黄嘉璐,女,学号为N23370109,理学院2023级生物科学1班学生;
何思,男,学号为N23390219,马克思主义学院2023级思想政治教育2班学生;
赵湘,女,学号为N24010247,商学院2024级经济学2班;
刘春霞,女,学号为N24010220,商学院2024级经济学2班;
胡鑫鸿,男,学号为N23160103,理学院2023级化学1班。
2024年12月30日,邓振宇、彭敬明、黄诗萱、冯源同学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期末考试中,肖俊杨同学在《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期末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2025年1月2日,祝阳、孙涵同学在《高等数学I》期末考试中,黄嘉璐同学在《大学物理II》期末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2025年1月3日,朱旦在《教育学基础》期末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2025年1月7日,何思同学在《毛泽东思想概论》期末考试中,赵湘、刘春霞同学在《微观经济学》期末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2025年1月8日,胡鑫鸿同学在《现代教育技术应用》期末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
鉴于上述学生无视学院相关规章制度,情节较为严重,在同学中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结合学生事后认错态度及表现,本着警示、教育学生的目的,根据《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三章第三节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朱旦、邓振宇、彭敬明、黄诗萱、冯源、肖俊杨、祝阳、孙涵、黄嘉璐、何思、赵湘、刘春霞、胡鑫鸿同学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自处分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取消以上十三名学生评奖评优、推优入党资格。
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