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师南岳学字[2025]9号
院属各部门:
罗维维,女,学号N23050111,文学院2023级法学1班学生。
该生自本学期开学以来,学习态度不明确,缺乏组织纪律性,多次违反课堂纪律,无故缺勤,累计旷课已达42学时。同时该生还多次夜不归宿,私自在校外住宿。经教育后仍不知悔改,依然存在旷课和夜不归宿情况。
鉴于上述学生无视学院相关规章制度,情节较为严重,在同学中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结合学生事后认错态度及表现,本着警示、教育学生的目的,根据《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三节第三十五条规定,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罗维维同学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自处分下达之日起10个月内,取消以上该生评奖评优、推优入党资格。
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
学生工作办公室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