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研究水平,规范和加强教学研究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研究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适应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理论联系实际,体现特色。
第三条 教学研究项目面向全校广大在职教职员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和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教育科学研究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科学研究道德和严谨的科学工作作风,严肃认真地开展教学研究工作,严禁剽窃、伪造成果等不良行为。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教学办是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机构,统筹管理全院各级各类教学研究项目。主要职责是:组织申报并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国家级、省(部)级教学研究项目;组织并开展院级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以及项目的检查、指导、评审、奖励、成果推广、经费管理等方面的日常工作;开展教学研究项目信息服务和经验交流等。
第三章 选题与类别
第六条 教学研究项目分为三类:一是国家级、省级主管部门立项项目及教育学(协)会立项的纵向项目;二是与其它单位合作的横向项目;三是学院立项项目。
第七条 少数急需研究的院内课题,由主管院领导审定,作为指定课题单独立项。
第八条 教学研究项目的选题,要以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
第九条 教学研究项目的研究时间一般为2年,对于研究效果显著的,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追加经费,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项目研究规定年限1年。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条 院级教学研究项目每年申报一次,一般于每年4-5月进行。
第十一条 申报院级教学研究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院在职在岗教职工,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令、法规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承担重点资助项目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副高以上(含副高)职称。其他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
(三)项目负责人必须能够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
(四)在同一届项目申请中,一人只能担任1项申请项目的主持人。已有在研项目的主持人,不得申报新的教学研究项目。已经结题的项目,若没有进一步的扩展、延伸或深化,不得作为新项目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院级项目申请人应根据当年的项目立项要求选题,认真如实填写《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申请书上签字,以示参加申请与合作。 院级项目申请人所在部门应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项目申请人进行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多单位合作的项目主持人必须为我院教职工方可申请。
第十三条 国家级、省级等院级以外其它类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根据有关文件的具体要求操作,原则上从院级立项项目中择优遴选。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 院级教学研究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申请项目的评审专家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教学办负责组织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评审,评审程序为:
(一)资格审查。教学办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申报的具体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才能参加评审。
(二)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根据当年项目的立项指标并按所得票数从高到低确定拟立项项目。对评审结果,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
(三)教学办对通过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经费资助方案,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四)学院行文公布批准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及资助金额。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一)不得透露项目评审会议内容。(二)不得在正式公布评审结果之前泄露会议评审结果。(三)不准接收项目申请人的礼品和礼金。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院级教学研究项目管理
(一)管理内容:阶段检查、结项、项目成果推广、与项目研究进程有关的材料收集及项目档案的建立等。
(二)项目实行学院、系(部)两级负责制。教学办以项目的立项、定期检查、鉴定(结题、评估、验收)以及项目建档等管理工作为主;各系(部)负责日常的督促检查以及为立项项目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三) 教学办将根据各个项目的研究计划,定期集中开展中期检查。中期检查材料应包括《中期检查表》、阶段成果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院级教学研究项目检查与验收
(一)凡是学院资助的项目均需在教学办建立档案,归档内容包括:立项申请书、中期检查材料、结题材料和必要的技术性、政策性文件等。
(二)项目鉴定结题时,负责人按要求填写《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并整理好相应的结题材料,包括研究报告、已发表的论文(仅与该项目有关的、在学术期刊、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的论文)、实物照片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及说明,交教学办审查后,由教学办聘请专家进行鉴定。
(三)院级教学研究项目都应按研究计划认真完成并结题。未完成项目在超过项目研究规定年限半年即自行终止,并且其负责人在今后两年内不能申报新的教学研究项目。如需推迟结项,必须填写《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教学研究项目延期申请书》,并提出充足的理由予以说明,经教学办审核通过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非学院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管理
(一)此类项目是指中央和各级政府部门、各教育学(协)会等批准和资助的我院教职工主持或主要参与的教学研究项目。
(二)凡申报此类教学研究项目,必须由教学办统一组织申报或报教学办备案,否则不予资助与管理。
(三)项目管理按立项部门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教学办负责具体组织。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学院每年拔出教学研究专项经费,资助校内外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图书资料费,文印费,考察调研及会议差旅费,咨询、邮寄费,低值易耗材料费,发表论文版面费,教研活动费,成果鉴定(评审、验收)费、报奖费、参展费等。其它类型的支出须事先报告教学办,并征得同意。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管理费从项目经费中支出,管理费按项目进校经费的5%提取。
第二十三条 各类项目建立经费使用手册,每次项目经费的使用需经管理部门审核。其项目经费的借款和报销,都须经项目负责人和教学办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二十四条 对不认真组织研究的项目或人员变动等原因不能完成的项目,教学办有权暂停或终止其经费的使用。同时,对于项目研究成绩显著,确因研究工作需要,经请示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适当追加经费。
第二十五条 对国家级有经费资助的教学研究项目,学院一般按进校经费1:1.5配套资助,其中重点项目配套后经费总额不足5万元的补足5万元;一般资助项目配套后经费总额不足3万元的补足3万元。立项不资助项目,学院资助1.5万元。对省级有经费资助的教学研究项目,学院一般按进校经费1:1配套资助。其中重点项目配套后经费总额不足3万元的补足3万元;一般项目配套后经费总额不足1万元的补足1万元。立项不资助项目,学院资助0.5万元。学院对同一项目配套资助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横向项目学院不予资助。
第二十六条 教研项目工作量的计算方法,均按进校经费折算成标准课时。其折算方法为:标准课时数=A×进校经费金额(万元)×200(标准课时/万元)凡获得院外立项资助的项目,根据项目立项档次按如下标准计算教研项目工作量:1、国家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相同级别的项目,按A = 1.5计算。2、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相同级别的项目,按A = 1.2计算。3、湖南省教育厅教学研究课题或相同级别的项目,按A = 1.2计算。4、衡阳市教育局立项资助课题或相同级别的项目,按A =0.8计算。5、横向研究项目,按A = 0.4计算。6、凡获得国家级立项不资助项目,根据学院资助金额,按A=0.5计算。
第二十七条 教研项目工作量酬金按每一个标准课时20元计算。教研项目工作量酬金,在该项目经过中期检查达到要求时发放一半,项目结题之后发放另一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教学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