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保障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增强党务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学院《关于推进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方式和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相关手续,填写《党务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申请表可向党组织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或者法人(组织)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党务信息内容等。
(二)受理。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受理。
(三)答复。党组织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要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当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可以全部公开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暂缓公开的决定书应当符合有关保密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内容。
(四)延长时间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各级党组织可以将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延长30个工作日,并及时将延长的理由及期限告知申请人。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要求
应当符合下列形式要求:
(一)申请符合学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规定;
(二)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准确,能够依照进行查询;
(三)明确申请的目的。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不予答复的党务信息
(一)各级党组织已主动向党员和群众公开的党务信息;
(二)各级党组织应当实行内部公开的党务信息;
(三)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与执法执纪等有关党务信息。
第五条 监督保障
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应报党组织备案,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设立投诉电话、电子邮箱,接受党员群众对党组织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投诉和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