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学生
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由学院有关领导以及衡阳师范学院保卫处、后勤服务集团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 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全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研究决定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也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负责与衡阳师范学院保卫处、后勤服务集团等部门联系、协调安全防范、安全检查等工作,参与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
辅导员、班主任是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者。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要根据学院实际和学生特点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让每一个学生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掌握安全知识,提高安全防范的能力。
第五条 在学院开展的各项活动和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中,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要贯穿其始终,做好防盗、防火、防病、防特、防破坏、防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杜绝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在学校学习和生活。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第八条 全院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积极做好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院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院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止各种事故发生,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禁止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禁止制贩、吸食毒品。
第十一条 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及饮食安全。
第十二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三)在课外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自觉遵守学院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五)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三条 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院同意,按学院规定进行,并必须有教师或学生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组织者必须自觉服从学院的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公寓(宿舍)的安全。
第十五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学院的职能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量缩小影响、减少损失,并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院鼓励学生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可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重大事故后,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同时各部门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
事故发生后需向公安机关报告或需由公安机关处理的,由衡阳师范学院保卫处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经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九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学院或者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当事部门要及时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规定而发生的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财物损害的,学院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院不知去向的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应及时报告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教学工作办公室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假期(包括寒暑假、节假和请假外出)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正常学习、生活及由学院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学院可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经学院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休学或退学,由其家长负责领回。学生及家长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学院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学院认为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休学或退学,根据《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和成绩发给相应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 因病死亡或责任不由学院承担的意外死亡的学生,学院不承担丧葬费。
第二十七条 因学院责任意外死亡或受伤的学生,按照有关法规确定赔偿的范围与标准。
第二十八条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院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院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二十九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院将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给予纪律处分按照《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由学院处理的,可向学院或省教育厅申诉;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可向公安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对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