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教职工申请住房补贴的通知
为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函[2005]62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新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综[2007]56号)、《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直房改办[2008]84号)等文件精神和衡政发[1999]8号文件、衡市房改组字[1996]1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就2015年教职工申请住房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及核算办法
1. 1999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简称“老人”)且2008年1月1日(含)后发生职称、职务变动的人员,夫妻双方均未享受房改房或房改房面积未达标,按相关政策核算面积差给予一次性异动补贴。
2. 2008年1月1日(含)后调入我校的“老人”,夫妻双方均未享受房改房或房改房面积未达标且在原单位未享受过住房补贴者,按相关政策核算给予一次性补贴。
3. 1999年1月1日(含)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简称“新人”)。按相关政策核算和发放2010年至2014年的住房补贴。
特别说明:经过学校2010年住房补贴的发放,目前全校教职工中“老人”的住房补贴已基本发放到位,如未发生职级、职称变动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二、申请住房补贴材料要求
1.个人填报《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于2015年10月31日前交各部门汇总,各部门指定专人填报《教职工申报一次性住房补贴汇总表》、《教职工申报住房异动补贴汇总表》和《教职工申报新人住房补贴汇总表》,并将个人申请表、汇总表和材料于2015年11月7日前统一送到资产管理处房产科(东校区学校交流中心204室,电话:8486693)。
2. 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须交本人和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要求申请人与配偶复印在一张纸上,且申请人在上方,配偶在下方,复印纸为A4)。
3.申请人来衡阳师范学院工作之前(2008年1月1日后调入衡阳师范学院)在外地其他单位工作、其配偶原来或现在的工作单位在外地的,必须提交原单位及其所在地房改办出具的是否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及参加单位集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是否领取过住房补贴或租住廉租房证明。若已领取过住房补贴,应写明具体金额。(证明格式见附件,原工作单位在本市的,房改办不用盖章)。
4.申请人因职务职称变动申请住房异动补贴的,必须提供最新职务任命或聘任证明材料、最新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本人)。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1.个人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材料,部门签署意见并填报汇总表。(2015年11月7日前完成)
2.学校审核申请表并签署意见,资产管理处核算住房补贴金额。(2015年12月7日前完成)
3.住房补贴数据第一次公示。
4.住房补贴数据复核。(2015年12月18日前完成)
5.住房补贴数据第二次公示。
6.住房补贴材料上报省直房改办审批。(2015年12月30日前完成)
7.发放住房补贴。
四、工作要求
1.学校成立住房补贴核算和发放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资产管理处处长任副组长,组织部、人事处、计财处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同时成立住房补贴核算小组,由资产管理处(2人)、组织部(1人)、人事处(1人)、计财处(2人)组成。
2.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关系到教职工切身利益,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住房补贴政策宣讲工作,加强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做到手续齐全、数据准确、及时上报材料等。
3.学校纪委、计划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要加强对发放住房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
4.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住房补贴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全额追回已发放的住房补贴本息,取消其领取住房补贴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附件:1.教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
2.住房证明(格式)
3.教职工申报一次性住房补贴汇总表
4.教职工申报住房异动补贴汇总表
5.教职工申报新人住房补贴汇总表
衡阳师范学院
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