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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师南岳教字〔2018〕3 号
关于给予马芳同学学籍处理的决定
院属各部门:
马 芳,女,2017级汉语言文学专业4班学生;
马芳同学本人主动申请退学。根据《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马芳同学退学处理。
关于给予马芳同学拟退学处理已于2018年4月12日予以公示且在公示期内无异议。
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
2018年4月26日
主题词: 学籍处理
抄 报:院领导
抄 送:院属各部门
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