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字〔2018〕17号
为规范课程重修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修范围
(一)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
(二)考核中作弊或无故旷考的课程;
(三)被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
第二条 重修方式
(一)组班重修
课程重修申请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时,由教学工作办公室和开课单位结合教学资源的实际情况,组织安排单独开班方式重修。
(二)跟班重修
1. 直接跟班方式:课程重修申请人数未达到单独开班条件的,且学生申请重修课程与开课学期所修其它课程时间不冲突,直接跟班重修;
2. 自学与教师辅导相结合方式:由于课程时间冲突,或有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直接跟班重修课程学习者,可申请采取该方式重修。
第三条 重修程序
课程重修工作由教学工作办公室组织管理,各教学系部具体实施。重修须严格按时间节点进行办理,逾期不予补办。
(一)每学期教学工作办公室在学校网站发布课程重修通知;
(二)申请重修学生填写重修申请表交所在教学系部进行资格审核,经任课教师和开课单位同意后,由所属系部统一交教学工作办公室审定;
(三)教学工作办公室根据重修申请情况会同开课单位进行相关教学安排;
(四)学生按时到财务部门缴纳重修费用(重修收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凭缴费证明到教学工作办公室办理手续后方可参加重修学习。
第四条 重修教学管理
(一)重修在课程再次开出学期进行,如重修课程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而不再开设时,经学生申请,开课单位同意,教学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学生可修读相近课程代替;
(二)任课教师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严格要求重修学生,杜绝随意降低教学要求与考核要求的行为;
(三)与学生重修课程有关的教学工作计入年终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 重修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未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不能参加重修课程考核;
(二)任课教师应根据重修学生的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计算总评成绩。采用自学与教师辅导相结合方式重修的学生须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并定期向任课教师汇报自学情况,其完成作业情况和自学情况计入平时成绩;
(三)重修考试与期末正常考试冲突时,须先参加期末考试,重修课程可申请缓考;
(四)学生重修成绩据实记入成绩单,重修课程成绩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并重新计算课程学分绩点。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未及格者,可再次申请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不超过两次。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由教学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原《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重修规定》(院教字〔2006〕14号)废止。
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