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精神,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顺利开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的、有组织的有偿社会实践活动,是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培养合格人才、关心和服务贫困家庭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处理好学习与勤工助学的关系,不能因为勤工助学而荒废了学业。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
第四条 勤工助学由学院统一管理,任何个人或单位未经学院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内。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以及用工单位及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学院荣誉。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不得借勤工助学名义参加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和非法组织活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八条 学工办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全院各类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二)全院贫困学生档案的建立与动态管理;
(三)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与服务。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学工办根据所拨勤工助学资金的数额及各部门的需要确定所要设置岗位的数目。岗位设置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性岗位。
(二)学院各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向学工办申请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填写《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并具体写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及拟付劳务酬金等情况,经学工办审核后,再列入勤工助学计划,报学院批准后公开招聘。擅自安排者,学院将不予资助。
(三)每个勤工助学岗位所需的工作时间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前提,用工单位不可无故延长学生的工作时间,如有需要可适当增加岗位数。各岗位需接受学工办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勤工助学招聘办法
(一)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普通学生有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岗位,新生原则上第一学期不得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凡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贫困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学习努力,成绩合格,积极上进;
3.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参加勤工助学:
1.当年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2.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三门以上(含三门)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五门以上(含五门)者。
(二)勤工助学岗位实行公开招聘制。学生须自愿报名申请,经辅导员、班主任同意,学工办审查合格后,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招聘大会”。招聘中用工单位和应聘同学采取双向选择方式,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有岗位特长者优先,成绩优秀者优先。被用工单位聘用的学生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后即可到用工单位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考核办法
学工办对学院各部门经批准同意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
(一)对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学工办对各部门申报的岗位进行检查和考核,对于考核未通过的单位,可撤销该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
(二)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接受用工单位和学工办的双重考核,考核合格者可继续留在该部门参加勤工助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学工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思想教育,经教育不改者予以解聘,直至取消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三)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每学期末总结一次,用人单位签署用工意见,交学工办;对评定为勤工助学先进分子的,学院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
(一)用工单位根据每月的考核情况,在每月30日前将考核表报到学工办,由学工办负责审核发放勤工助学酬金,用工单位不参与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
(二)所有参与勤工助学的学生都要向学工办提供本人学号,每月将勤工助学酬金直接划拨到学生个人生活卡中,或直接向个人发放现金。
第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发放
(一)勤工助学活动结束前,用工单位须将应付的劳务酬金汇入学工办,由学工办根据用工部门的考核意见及学生工作情况统一发放酬金。
(二)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标准视工作性质和工作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工办可以向校外勤工助学用工单位酌情收取管理费,用于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按规定要求提取勤工助学经费用于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寻找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合法社会组织和合法个人在学院设立冠名勤工助学基金。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酬金及特困学生的补助,专款专用。每年使用总金额不得超过增值部分,少量不足部分可以从学生困难补助费中支出。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