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设立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者的资格认定
(一)设置与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困难程度设置一般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其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40%。
(二)认定标准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镇户口学生,其父母一方享受城市低保的;学生父母年老,一方或双方无劳动能力,或缺乏经济来源的;家庭成员中有两个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家庭成员因患疾病需支付较多医疗费用的;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较大损失的。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烈士子女、孤残或无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学生;家庭成员中长期有自费负担的危重病人;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自付医药费在两万元以上。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学院制定的认定标准,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调查,内容包括其在校期间的生活表现、平时消费情况、同寝室同学的意见等,并召开评议会议。
3.系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审核认定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4.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总、审核各系提交的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同时报院务会批准实施,将确定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反馈给各系;并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经学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生活俭朴;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无违纪行为;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各科成绩及格以上。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人数、资助标准按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文件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述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或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
第七条 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根据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本系提出申请(可每年连续申请),并提交申请表和有关材料。
(二)班级对申请参评的同学进行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至少公示1天。
(三)各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对民主评议无异议的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的初审,确定推荐名单。
(四)学生工作办公室对各系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院务会议研究审定,并将参评人选名单在全院公示5天后向省教育厅、财政厅报送有关申报材料。
第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助学金款项拨给学校后,由学工办会同财务办统一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九条 受助学生需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每学期参加学校安排的义务劳动不少于8小时。
第十条 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公示制,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第十一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学生工作办公室将根据问题性质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审查、处理。
(一)如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参加本学年度有关奖项评选资格,且不允许参加其他学年度学院所有奖项的评选。
(二)如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工作失职行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三)对因弄虚作假而被取消名额的,不再补报。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