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为保证学院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 诉
第一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学生认为学院处分有违规或不当以至损害其权益,有权依据本办法向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学工作办公室、团委干部各一名和具有两年以上学生工作经验的辅导员各一名、学生两名组成。其中学院主管领导任主席,下设申诉处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二条 违纪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因不可抗力,逾期未能提出申诉者,可于不可抗力终止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请求受理。
第三条 申诉要以书面提出,申诉书要由申诉人签名并写明以下事项: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年级、专业、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二、原处分部门。三、申诉的事实及其理由。四、申诉时间。五、证据。
三人以上共同申诉时,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并赋予代表委托书。
第四条 申诉人除递交申诉书外,应同时向原处分部门交申诉书副本。原处分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自次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附具原处分决定、对申诉的答复及相关文件,送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若原处分部门认定申诉有理由者,可自行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并告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 原处分部门逾期不提出答复及相关文件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可以直接处理。
第六条 申诉人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复议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诉已经撤回,就同一事实不得再提起申诉。
第七条 申诉不符合第一条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驳回,并可就处理方式提出建议。
第八条 学生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教育厅提起申诉。
第二章 评 议
第九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事件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议决定书。在评议决定做出前,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人可继续在校肄业。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评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处理结论及处理书的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就该申诉案件为申诉人、关系人或直接参与申诉案件的决定者,应回避。
第十二条 评议不公开,由申诉人、原处分单位、关系人到会说明。评议内容涉及申诉人或关系人的隐私,或原处分部门的机密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三条 评议决定书应写明以下事项: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年级、专业、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二、原处分部门。三、主文、事实及理由。四、评议决定部门。五、评议时间。评议决定书要送达申诉人及原处分单位。
第十四条 原处分部门对于评议决定认为有违法、违规难于执行者,原处分部门应自收到评议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报董事会,并通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十五条 对学生违纪处理(分)的最终结果由学院院务会议决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种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