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试行)
为做好省级文明高校创建工作,建设优美的育人环境,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与我院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课堂(含实验室)、考试违纪管理规定
1.一级违纪:上课、上早晚自习迟到、早退;所在座位的课桌内有废纸、塑料盒等垃圾。
2.二级违纪:旷课1节;上课(含实验)看小说;带食品(水、饮料除外)进入教室;讲小话(影响他人学习)。
3.三级违纪:在教室(实验室)吸烟;在教室里的桌椅、门窗、墙壁上乱写乱画、乱踩乱踢。
4.四级违纪:随意拆卸、移动教室设备;异性同学在教室(实验室)搂抱等不文明行为;上课、自习时手机、电脑用于与学习无关的事,在实验室玩游戏、上娱乐网等与教学无关的事;违反考试有关规定,情节一般的。
5.五级违纪:考试舞弊;侮辱、殴打教职工;在课堂教学期间严重影响教师教学;故意破坏教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者。
第二条 宿舍违纪管理规定
1.一级违纪:被子未整理。
2.二级违纪:晚归(晚上23:00─24:00回宿舍者);不打扫室内卫生;从宿舍窗口和楼道向外泼水、倒饭、乱扔果皮纸屑等;在宿舍内打球,往墙上踢脚印;随地吐痰。
3.三级违纪:擅自将床铺、家俱拆除或搬出寝室;改装照明、电扇用电线路;自习时间在宿舍内打牌、搓麻将、玩游戏等;在宿舍内吸烟。
4.四级违纪:夜不归宿(晚上24:00以后不在本人所住的学生宿舍者);在宿舍楼内饲养各种宠物;午休(12:30—14:00)和晚休时间(晚11:00及以后)打牌、搓麻将、下棋、看影碟或玩游戏等影响他人休息的;将房间钥匙擅自借出,造成财物丢失的;爬围墙或爬大门进入宿舍;在宿舍内燃点蜡烛(停电除外);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等;在宿舍内非法销售商品的。
5.五级违纪: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在宿舍内自炊或燃烧杂物;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造成比较严重的影响的;在宿舍内起哄、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在宿舍留宿异性;毁坏和违章使用消防设施;故意破坏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者。
第三条 其它违纪管理规定
1.二级违纪:在校园内乱扔果皮纸屑、乱张贴;在食堂就餐不清理好自己的餐桌就离开食堂的;不排队就餐的。
2.四级违纪: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黑客攻击的或在网上发表有损学院形象的贴子的,等等。
3.五级违纪: 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情节较严重者;私自下河、下塘洗澡、游泳者;在公共场所起哄、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造谣、诬陷、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情节较严重者;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情节较严重者;酗酒和酒后肇事者;非法藏匿、出售、服用精神类药品;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私藏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刺刀等)拒不交出;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
第四条 加分项
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加2分/次,上报重大事件视情加2─8分/次。
参加各类竞赛集体获奖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级 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胜奖 |
全 国 | 20 | 16 | 10 | 8 |
省 级 | 16 | 12 | 8 | 6 |
校(市)级 | 12 | 8 | 6 | 4 |
院 级 | 8 | 6 | 4 | 2 |
参加各类比赛个人获奖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级 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胜奖 |
全 国 | 12 | 10 | 8 | 6 |
省 级 | 10 | 8 | 6 | 4 |
校(市)级 | 8 | 6 | 4 | 2 |
院 级 | 6 | 4 | 2 | 1 |
第五条 以上违纪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外(达到处分规定的由学院研究给予处分),一级违纪扣1分/次;二级违纪扣2分/次;三级违纪一次扣4分/次;四级违纪一次扣8分/次;五级违纪一次扣20分/次。一学期内违纪总扣分减去加分后累计达到30分者(五级违纪不予抵扣),自查处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入党(已入党的推迟转正)、评助学金,所获荣誉或资助未颁发或未发放的,取消荣誉、奖助学金,其中助学金另推他人。
第六条 各管理办对学生的加分、扣分情况要及时通报,对总扣分减去总加分后超过20分的要及时提醒,对超过30分的要及时与家长联系,并将情况报院学生管理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一级或加重处理
1.拒不承认错误;
2.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
3.屡犯不改;
4.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5.煽动、纠集他人使事态扩大;
6.勾结校外人员作案;
7.威胁恫吓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
8.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
9.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理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1.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态扩大;
2.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3.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
4.违纪后,有立功表现,显著进步,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南岳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