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政策的规定,经学院录取的新生,持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院招生与就业办公室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政策的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时,被发现患有疾病,经学院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可在短期内治疗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学院医院签署意见,教学工作办公室审核,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身体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坚持学习,未取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成绩要求离校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院教学工作办公室同意,报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入学,应当于下学年开学前半个月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者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复查合格并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报到及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应当先凭《报到程序单》到院财务办公室交清规定的学费,持学生证、缴费凭证和《报到程序单》到院教学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暂时无力缴清学费的学生,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缓缴费手续,否则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或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学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暂时无力缴清学费的学生,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缓缴费手续,否则不予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本科学习年限为四至六年。超过最长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八条 不能在标准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者,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手续。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取得学分。考核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以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某门课程修读,课程总评成绩及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课程总评成绩按平时成绩占40%和期末考试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属于课程内容的实践性教学考核不及格,则该门课程不及格。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实验、课堂提问、平时测验等)不及格或作业缺交三分之一或学院随机抽查同一门课程无故旷课达三次者,取消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
考查一般采用五级记分制,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考查成绩在及格以上(含及格)等级,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关系:≥90分记优秀,80-89分记良好,70-79分记中等,60-69分记及格,<60 分记不及格。
第十一条 成绩不及格的课程,按学院规定参加补考,补考及格后方可取得学分。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在开考前三天内提出缓考申请,由教学系(部)领导签署意见,经学院教学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于下学期与不及格学生一同参加课程补考。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意外事故而缺考的,应及时补办缓考手续,否则以旷考论处。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小组评议、班级鉴定、个人确认、学院审核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必须有学院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个人申请,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核,院教学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可安排上体育保健课,成绩及格,可取得体育课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学年所修课程和应修学分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而定。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核中违纪或作弊,该课程成绩无效,并将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因课程考核违纪、作弊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学期,经本人申请,教学工作办公室审核,院主管领导批准后,该课程可以参加毕业补考,补考及格,该课程成绩予以记载并取得学分。
第四节 转专业
第十六条 学生原则上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者,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经本人申请,教学工作办公室审核,提交学院学籍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转专业。学校对转专业的学生人数实行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在第一学年内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宜在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
(二)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三)学生确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超过一学年者;
(二)因违法违纪受处分者;
(三)申请跨类别转专业者;
(四)无正当理由或依据不充分者。
第十九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按照转专业工作程序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一)符合转专业条件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于每学期第十九周内提交《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至教学工作办公室。
(二)教学工作办公室将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提交学籍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予以公布。批准转专业学生凭转专业通知单到转入专业所在系报到,并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条 转专业学生必须修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方可毕业;已修读的转出、转入专业相同课程成绩、学分,认定为转入专业课程成绩、学分;未修读的转入专业已开课程必须补修。
第五节 转 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申请转学。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申请转学的患病学生需提供本校及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申请转学的特殊困难学生需提供父母单位证明、家庭社区证明和相关的支撑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四)跨学科门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转学程序
(一)学生要求转学,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负责提供与转学理由相吻合的证明材料,所有材料一式四份;
(二)学校负责对学生转学理由的正当性、材料的真实性及要求的合理性进行审核。经系初审、职能部门复审通过后,提交学校学籍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三)学校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页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受理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备案或不同意备案的结论。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在每年1月1-15日和6月15-30日申请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转入学生需补修的课程,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由转入系和教学工作办公室共同认定。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一般为六周)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四)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在校期间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院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一律不负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休学截止日期前两周内向教学工作办公室提出复学申请。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准复学并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医院复查审核后,方可复学;
(二)休学学生复学时,如遇学院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则转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就读;
(三)学生复学后,按照就读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七节 退 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未按时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时经审查不符合复学条件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清学费,不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的;
(四)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五)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生理疾病和严重心理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一学年不及格课程达到20学分或经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20学分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仅因第三十二条第六款原因应予退学的学生,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的,可向学院申请跟班试读。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跟班试读一次,试读期间,每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门数不超过1门者,可
以申请解除跟班试读,否则予以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须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教学工作办公室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院务会议研究决定。退学决定书由学院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或公告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在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期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待评议决定下达后,视其结论办理。
第八节 毕业与学位、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七条 经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经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但符合结业条件的,准予结业,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一)毕业时未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但已取得本专业规定学分的90%(含90%)以上者,发给结业证书;
(二)因课程或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而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一年内,可以向学院提出课程重修考试或论文答辩申请,成绩合格者,凭结业证书换发相应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三)因专业(教育)实习不及格者,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回校跟下届学生一同参加专业(教育)实习,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四)结业学生离校后一年内重修不及格、答辩不通过或一年内不申请考试、答辩者,学院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院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即时上报省教育厅注册,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一经发现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而已毕业的学生,学院将追回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节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学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