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师南岳教字﹝2017﹞17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试卷的管理工作,明确试卷命题、审核、印制、评阅、复核、分析以及归档等各环节的要求,保证试卷使用和管理的效果与质量,根据《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考试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试卷命题原则与要求
第一条 试卷命题应遵循科学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有效性原则。
第二条 必须同时出两套范围、难度、题量基本一致的试卷,即A、B卷,A、B卷完全相同的试题分数之和不得超过30%,可采取任课教师命题、系部集体命题、聘请校外专家命题等形式。
第三条 试题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中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以及评价等方面。试题中需有一些具有提高性、灵活性等内容。属基本要求的题目占60%左右,属综合性、思考性的题目占30%左右,有一定难度的题目占10%左右。
第四条 题型要多样化,一般不得少于4种,可采用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题、问答题、简答题、计算题、分析题、证明题以及论述题等题型。客观性试题原则上不高于卷面总分的40%。试题份量适当,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第五条 试卷内容与前两届同一课程试卷的重复率不超过20%,且4年内不能采用完全相同的试卷。
第六条 制卷时必须用教学工作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模板。每份试卷的卷面清晰、内容准确、文字通顺、标点无误。试题排版紧凑,凡有附图的,作图应规范。
第七条 每份试卷同时要提供相应的参 考 答 案和评分标准。客观题答案准确无误;主观题参 考 答 案要给出评分要点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合理,便于掌握。具有多种解法的试题要在参 考 答案中加以说明。
第二章 试卷的审批
第八条 试卷命题结束后,由任课教师填写《试卷审批表》,并由系教研室主任审定、经系部教学负责人按命题要求,审核通过并签字后确定一套试卷用于考试,另一套作为备用试卷,用于学生补考、缓考。
第九条 系教研室主任和系部教学负责人对不符合要求的试卷,应退回命题教师重新进行命题。
第十条 通过审批后的试卷(含备用试卷)交各教学部门教学秘书,交付试卷时应办理正规的试卷交付手续。
第三章 试卷印刷
第十一条 考试试卷确定后,由各教学部门教学秘书在该课程考试前一周负责完成印刷,制卷过程严密监控,确保试卷保密和安全。
第十二条 试卷印刷完后,教务秘书对试卷的印刷质量和完整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再领回试卷。
第四章 试卷的评阅
第十三条 考试结束后,试卷的评阅工作应在三天内完成,并将学生成绩录入“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综合教学管理系统”,以便学生查询。试卷的评阅应严格按照参 考 答 案和评分标准进行。评阅教师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随意给分,杜绝人情分和错判、漏评等现象。
第十四条 凡一门课程有两名及以上教师任教的试卷评阅工作,应由各系采取流水作业方式进行评阅。
第十五条 教师在批阅试卷时一律用红色签字笔。每道题目要有批阅标记。原则上采用扣分,扣分应写在试卷答题处的右侧,用负分表示。打半勾标记的试题,对于错误的部分用下划线标出失分。每大题的得分要写在题目左上角的得分栏内,然后再将其记入试卷每大题总得分栏中,统计出总分。各大题分数可保留一位小数,但总分应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位,即试卷总成绩为整数。作弊考生试卷不予评阅,成绩按零分记,试卷成绩登记中该生成绩一栏中注明“违纪”。
第十六条 试卷批阅时卷面要保持整洁,不得随意涂抹。批改标记和分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对于在批改试卷中的误改,评阅教师应在其错误的标记上打双横杠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名。
第十七条 阅卷结束后,教师对试卷的评阅情况应及时进行复查。
第五章 试卷分析
第十八条 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把成绩输入“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综合教学管理系统”,并导出《成绩册》。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对所任课程学生试卷成绩情况进行相关分析,并认真填写《考试成绩分析表》。成绩分析的内容应包含试题、学生掌握知识程度、教学分析及今后改进的思路或建议等方面。
第六章 试卷保存
第二十条 试卷装订要用学院统一格式的试卷封面按行政班级分装。试卷必须按学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列后装订,并附相关材料。装订顺序依次为:①目录、②成绩册、③成绩分析表、④考场情况登记表、⑤参 考 答 案与评分标准、⑥空白试卷、⑦学生答卷等。以上材料装订要整齐、美观。
第二十一条 上机考试类型的课程要刻成光盘保存,光盘中要有试题、成绩单、参 考 答 案及评分标准、试卷分析表、学生答题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作品等类型的课程可将学生作品拍照,刻成光盘保存,光盘中要求有成绩单、参 考 答 案及评分标准、试卷分析表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公共课程试卷由开课单位负责保存,专业课试卷由学生所在系部保存。各教学单位将整理好的试卷统一保管,以便随时查阅。试卷等考试材料保管要求做到防水、防潮等,以确保试卷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试卷应保存到学生毕业离校后三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以笔试形式的考查课程试卷、重修试卷、补考试卷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以论文、读书报告、作业等形式的考查课程,其保存的材料必须含成绩单和考核的原始材料,考察课程成绩单与考试课程成绩单保持统一格式。
第二十七条 从试卷命题开始接触试卷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否则将按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将组织专家从各教学系部随机抽取上一学期的部分试卷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学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起实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附件:
1.装订目录
2. 试卷审批表
3.考场情况登记表
4. 试卷模板(样式)
5. 试卷保存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