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师南岳教字﹝2017﹞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试是检验教师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手段。为进一步严肃考纪考风,加强学风建设,提高考试信度,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原则上必须进行考试,选修课程可以考试,也可以考查。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或开卷笔试;考查可采用开卷笔试、实践考核及课程论文等多种形式。学院鼓励各教学部门和教师进行考核方式的改革,提倡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核。
第三条 学院组织的期末考试在分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学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在各系(部)配合下对考试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期末考试实行系部主考制,各系成立考试领导小组,考试领导小组由系党政领导、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等组成。对于需提前考试的课程,教学系须在考试前两周报经教学工作办公室批准,然后由各相关教学部门自行组织。
第四条 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成绩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二章 命题、审题、制卷
第五条 期末考试一般实行考教分离。命题、审题要求如下:
1、已经建立题库的科目一律由教学部门负责人从题库中抽题,考试之前任课教师不得接触考题。
2、学院鼓励各教学部门建立试题库,尚未建立题库的课程,或由任课教师命题,或由教学部门成立命题组命题。命题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按照考试大纲命题,命题应科学、客观、合理,难易适当。命题内容应有较大的覆盖面,不同类型的试题应有适当的比例,应注重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应注重考核学生的技能和技巧。命题要求题型设计合理,每套试卷至少设计四种题型。所有必修课程的考试都必须有A、B两套试卷,命题完成后,命题人员将两套试卷交课程所在教学部门,同时必须附参 考 答 案和评分标准,然后由课程所在部门教学负责人任选一套作为考试试题。闭卷考试或开卷考试必须在试卷题头处标示明确。
3、命题完成后,由教研室主任审定,经教学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采用。教研室和教学部门负责人有权修改试题或更换命题人员重新命题。
第六条 期末考试一般由各教学部门统一组织制卷,试卷样式按教学工作办公室规定执行。每份试卷均应卷面清晰、内容准确、文字通顺、标点无误。试题排版紧凑,凡有附图的,作图应规范。试卷印制完成后由各教学部门教学秘书负责配卷,并装订封存,多余试卷应交教学工作办公室或由相关教学部门教学秘书直接销毁。
第三章 保密
第七条 凡接触过试题的一切人员(包括命题、审题、制卷、配卷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泄露试题内容。如发现试题泄密,必须及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必须清点试卷,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及时交送相关教学部门教学秘书验收,并由教学秘书将试卷装订成册,贴上密封条。待试卷评分、合分完成后,才能启封登分。
第四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九条 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教学部门审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试的资格:
1、未办理免听手续,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规定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缺交作业累计达到或超过应交次数(或数量)的三分之一者;
3、缺做实验累计达到或超过应做次数(或数量)的三分之一者;
4、课程内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
5、经常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情节严重者;
6、未办理选课手续或未经批准而修读课程者。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根据第九条第2款至第5款规定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姓名及原因报学生所在教学部门。相关教学部门应将所有被取消考试资格学生的姓名及原因汇总报教学工作办公室考试中心备案,并通知相关学生。
第十一条 被取消考试资格者,应按规定重修或改修。
第十二条 社会化考试资格审查按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场管理
第十三条 考试时间一般为2个小时,如果更改考试时间,需报教学工作办公室批准。社会化考试的考试方式和时间(社会化考试)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考场由系(部)按指定教室自行安排。系(部)应将经教学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试日程安排(包括考试科目、日期、时间、地点、考生人数、监考人员等内容)及时告知师生。
第十五条 每个考场原则上应指派2名监考人员。考生在60人以上的考场要增派监考教师。通识课程监考人员由开课单位和相关系(部)协商选派。其他课程监考人员由各开课部门选派。考场要统一编号,做到隔位安排,考生座次应按照学号依次排列。
第六章 评卷、合分、登分、成绩复查及试卷保存
第十六条 由教研室组织集体评卷,实行流水作业。公共课相同课程的试卷和专业课同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试卷要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评卷。特殊专业的术科考试一般应有2位以上专业教师集体完成。评阅试卷时,阅卷教师必须使用红笔(红色圆珠笔或钢笔)规范评阅;统一使用钩(√)或叉(×)两种符号判定答案,不得使用斜线(∕ )等符号判卷;评阅试卷统一只记正分,不采用记负分的模式评卷;每道大题评阅完成后,阅卷教师都应在试卷指定位置登记分数并签名。
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一般按平时成绩占40-50%和期末考试成绩占50-60%的比例计算,期末考试成绩不足50分,则该课程总评成绩记为不及格。由主讲教师综合评定,有些实践性和理论性很强的课程可以变更以上评分比例,适当加强平时的测验,但主讲教师应在每学期开课后两周内向所在教学部门提出实施方案的书面申请,经开课教学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教学工作办公室批准后执行。评卷结束后,阅卷教师应及时将学生成绩册、试卷分析报告、试卷评阅记录表和考试试卷一并交所在部门教学秘书存档。
第十七条 试卷分数评定后,阅卷教师应及时合分、登分,并认真核对,不得随意改动。各教学部门应统一组织对试卷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复查人员须在试卷卷头签名核实。每学期期末考试成绩由各教学部门在下一学期第一周内通知学生,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分或查卷。学生如对自己的课程考核成绩确有疑问,可先向所在教学部门递交查卷申请,所在教学部门签署意见,经教学工作办公室同意后,由课程所在部门指派专人查卷,并将查卷结果通知申请查卷学生所在部门教学秘书,再由学生所在教学部门通知学生本人。但大学英语课程考试若因A、B卷未划或划错者,不予查卷;超过查卷期限的不予受理,具体查卷时间及规定以教学工作办公室通知为准。
考试应有一定的区分度。除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全国、全省统一考试的课程及特殊课程外,其他任何课程考试要有一定的不合格率,但原则上不得超出20%。
第十八条 成绩登载完成后,各教学部门必须将试卷按要求统一装订归档,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七章 补考、缓考、缺考
第十九条 考试期间学生一般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应考者,须于考前3天(突发性事件除外)凭医院或其他相应证明,向教学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课程考核缓考申请表》,经批准方可缓考。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作旷考处理,成绩记为零分。
第二十条 所有课程全部为考试课程。除不允许参加补考的情况外,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均给予1次补考机会。补考、缓考同时进行,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补(缓)考不及格者可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其中必修类课程补(缓)考不及格者必须参加毕业补考。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补考:
1、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
2、取消考试资格、考试作弊及办理缓考手续的课程;
3、未按规定时间申请补考或补考缺考的课程;
4、非首次考试不合格的课程。
第八章 舞弊违纪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舞弊:
1、请人代考和替人考试者;
2、以各种方式夹带者;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4、偷看别人答案,以任何方式互相传递考试内容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6、将手机等通讯工具、电子辞典带入考场者;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资料者;
8、以其他方式舞弊者。
第二十三条 不构成舞弊的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舞弊和违纪行为按《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五条 考生应于考前15分钟入场,按标准考场参考要求入座。开考铃响后,才能开始作答。
第二十六条 考生不得迟到。迟到15分钟以内者,需向监考老师陈述原因,经批准后,方能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二十七条 考生除按试卷要求写清专业、班次、学号、姓名和答案外,不得在试卷上作其他任何标记,且不得在密封区内答题,答案写在密封区内的一律无效。
第二十八条 考生只准带必需的考试用品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前,考生必须出示考籍证或学生证(考试规定带身份证的必须持身份证参考),并将证件放在座位的左上角,不带有效证件的不准参加考试。
第二十九条 考生接到试卷后先检查试卷,如有缺损,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报告监考人员。涉及考试内容,考生不得随意询问监考人员。
第三十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舞弊。
第三十一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答卷完毕,应将答卷和试卷背面向上,放在课桌上,并及时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议论。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考生必须立即起立停止答题,然后依次离开考场,且不准带走试卷和答题纸。
第十章 监考人员规则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一律佩戴工作证件参加监考。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开考前15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检查试卷上的密封条是否完好。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教学工作办公室或相关教学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清点考生人数,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在开考前5分钟分发试卷。
第三十六条 监考人员不准迟到、缺席,并应提前清理好考场。监考时监考人员不准离开考场;不准使用手机;不准坐伏课桌,打瞌睡,背向考生监考;不准抽烟,嚼食食品;不准看书报;不准相互聊天;不准在考场内随意走动,影响考生答题;不准做与监考无关的其他事情。
第三十七条 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对作弊和违纪行为不认真查处或知情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如实、规范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对违纪情况须详实登记学号、姓名、违纪事实等关键要素;认真清点好试卷并装入试卷专用袋,然后将试卷和考场情况登记表交相关教学部门验收。
第十一章 巡考规定
第三十九条 巡考按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原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教学工作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