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院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部门负责本级院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二条 学院应通过设立意见箱、聘请监督员、公布监督电话、组织座谈走访等形式,经常性地收集干部、群众对院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院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的日常工作,由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对干部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各级负责人应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并向反映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条 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详细记录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反馈情况,记录情况作为院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干部、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诿扯皮、置之不理或对提意见和建议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按照《院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