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试行)
根据《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57号)、《衡阳市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09〕145号)文件精神,以及《衡阳师范学院学生整体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包干的协议》的具体操作办法,我校大学生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了加强和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参保登记和享受待遇以学年为周期(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每年个人按当年相关文件精神及收费标准缴纳费用,主要保大病、保住院、保意外伤害和本院医院门诊。
第二条 学生医疗保险是学院为了有效保障在校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学生在校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医治特重疾病所需过高费用给学生个人及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保证其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学生医疗保险具有高效、快捷、缴费低、资助高的特点。
第三条 医疗保险费用的报销办法:
(一)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师院大学生在本院医院进行门诊医疗方能享受普通门诊待遇;普通门诊定在院医院,不需申请,学生每次只需交纳自付部分即可(自付50%),医院同时做好登记。如需外诊(正规医院)经院医院医师批准认后方可外诊(门诊),并且同样享受普通门诊待遇,未经校医院同意外诊的医药费一律不予报销。标准为参保学生每人每医保年度累计1000元以内的可按50%比例在学院医院进行报销。
(二)住院费用的报销:
报销金额以医保核算为准。
起付线标准为: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例:衡阳市第五医院)100元;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
(三)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1.本人根据规定向校医院提出申请,由校医院医生认可后,方可住院治疗。学生发生急、危、重病情时,可先住院治疗后上报,但需在48小时内上报校医院(医保专干:杨婷婷 [13875777531],杨凡[13723822046])。未上报者住院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原则上只能在衡阳市各级医院住院治疗(特殊病例需异地就诊除外,异地就诊必须由衡阳市三甲医院出示的转院证明)。未上报者住院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学生寒、暑假期间发生疾病及意外需住院治疗的,需先上报校医院医保专干,经过认可后方可住院治疗。异地发生急、危、重病情时可先住院后上报,仍需在48小时内上报。未上报者住院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4.学生住院费用先由本人自行垫付,出院时须提供医疗费原始收据及出院诊断书、费用清单,身份证复印件及医保本复印件等到校医院报销。
5.死亡者由医院或公安部门提供死亡证明。
6.伤残者由医院和司法鉴定机构出示伤残程度证明。
7.参保的特困学生重病者(一次住院自费费用超过壹万元以上)和非特困生重大疾病者(一次住院自付费用超过叁万元),在经费允许情况下可享受二次报销,报销比例视病情情况而定。
8.如事故发生后壹年内,本人不提出申请报销的,即作自动放弃权益处理。
(四)意外伤害待遇
对无他方责任的参保大学生意外伤害医疗待遇和意外死亡补助标准:意外伤害门诊急诊的,一个结算年度内超过100元不超过1000元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另还需要扣除5%自费用),无他方责任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0元/人,但年累计基金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83000元。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所导致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学生在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
2.学生健康护理。洗牙、洁齿、牙齿矫正、验光、装配假眼、假牙等非医疗性行为。
3.学生罹患性病。
4.学生的故意杀害、伤害、故意犯罪或拒捕而造成的伤害。
5.学生斗殴、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6.学生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造成的意外。
7.学生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8.学生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或学生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9.未经学校同意转院到外地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10.由肇事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及营养费。
11.衡阳市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医疗项目和药品。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