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师南岳教字﹝2017﹞18号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学院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教学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政策的规定,经学院录取的新生,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办公室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办公室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院招生与就业工作办公室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严重的,由学院报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时,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可取消入学资格,但是,如身心状况可通过短期治疗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不具有学籍。
第四条 取得应征入伍资格的新生,可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坚持学习,未取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成绩要求离校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六条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学院教学工作办公室审核,学院领导批准后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应当于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满前两周向学院提出申请,教学工作办公室审核,学院领导批准,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学院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复学者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报到及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应当先凭《报到程序单》向院财务科交清规定的学费,持学生证、缴费凭证和《报到程序单》到院教学工作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学院规定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完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学院实行弹性学制。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本科学习年限一般为四至六年,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超过最长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九条 不能在标准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者,必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手续。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取得学分。考核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以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某门课程修读,课程总评成绩及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课程总评成绩按平时成绩占40-50%和期末考试成绩占50-60%的比例计算(具体占比由各教学系部确定),期末考试成绩不足50分,则该课程总评成绩记为不及格。平时成绩主要包括作业、实验、课堂提问、课堂讨论、考勤、平时测验等。考查一般采用五级记分制,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及格以上(含及格)等级,取得该课程学分。
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关系:≥90分记优秀,80-89分记良好,70-79分记中等,60-69分记及格,<60分记不及格。
第十二条 成绩不及格的课程,按学院规定参加补考,补考及格后可取得学分,课程总评成绩计60分。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意外事故而缺考的,应及时补办缓考手续,否则以旷考论处。申请缓考应在开考前三天内提出缓考申请,由教学系部领导签署意见,经学院教学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可于下学期与不及格学生一同参加课程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参照《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具体执行,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采取个人小结、小组评议、班级鉴定、个人确认、二级管理办及学院审核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必须有学院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个人申请,辅导员(或班主任)和体育系审核,院教学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可安排上体育保健课,成绩合格,可获得体育课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核中违纪或作弊,该课程成绩计0分,并将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学习期间除完成规定课程外,还应按规定获得课外活动与社会实践学分。该学分可通过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发表学术论文、完成发明创造等获得。具体执行办法参见《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本科学生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学分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学院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按要求出具学生学业成绩证明,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院在学生成绩册上如实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直至撤销。
第四章 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者,在学院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经本人申请,经转出、转入专业所在系部同意,教学工作办公室审核,提交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转专业。学院对转专业的学生人数实行严格控制。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学生应当按转入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在第一学年内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宜在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
(二)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超过一学年者;
(二)因违法违纪受处分者;
(三)申请跨类别转专业者;
(四)无正当理由或依据不充分者;
(五)违反上级相关文件者。
第二十五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按照转专业工作程序提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一)符合转专业条件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于每学期第十八周内提交《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至教学工作办公室;
(二)教学工作办公室审核,报院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布。转专业学生凭转专业通知单到转入专业所在系报到,并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必须修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方可毕业。已修读的转出、转入专业相同课程成绩、学分,可认定为转入专业课程成绩、学分;未修读的转入专业已开课程必须补修。
第五章 转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可申请转学。因病申请转学的患病学生需提供本院及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因该情况申请转学的学生需提供父母单位证明、家庭社区证明和相关的支撑材料。
第二十八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或开除学籍的;
(九)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条 转学程序
(一)学生申请。由转学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负责提供与转学理由相吻合的证明材料,所有材料一式四份。
(二)资格审查。教学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学生转学理由的正当性、材料的真实性及要求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网络公示。对审核批准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学院通过网页公示5个工作日。
(四)申报材料。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依据备案结论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在每学期最后两周申请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对转入学生需补修的课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转入系和教学工作办公室共同认定。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一般为六周)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四)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五)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六)因创业需要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在校期间休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院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一律不负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休学截止日期前两周内向教学工作办公室提出复学申请。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准复学并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医院复查审核后,方可复学;
(二)休学学生复学时,如遇学院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转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就读;对于因创业或应征入伍休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将给予优先考虑;
(三)学生复学后,按照就读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时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清学费,不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的;
(四)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六)经学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生理疾病和严重心理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一学年不及格课程达到或超过20学分的;
(八)在校期间,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积达到或超过20学分的;
(九)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九条 仅因第三十八条第七款原因应予退学的学生,在校期间无其他违纪记录的,可向学院申请留级,经教学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院领导批准,可申请降到下一年级。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视情况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教学工作办公室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退学决定书由学院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退学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或公告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后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在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期间,可暂不办理退学手续,待评议决定下达后,视其结论办理。
第四十三条 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学院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第八章 毕业与学位、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学分,成绩合格,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衡阳师范学院南岳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主要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学院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继续完成学业,可凭结业证书换发相应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一)毕业时未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但已取得本专业规定学分的90%(含90%)以上者,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可以向学院提出课程重修考试申请,成绩合格者;
(二)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而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一年内,可以向学院提出论文答辩申请,成绩合格者;
(三)因毕业实习不及格者,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回校跟下届学生一同参加专业(教育)实习,成绩及格者。
第四十六条 结业学生离校后,一年内按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申请返校继续完成学业但考核成绩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学院不予换发毕业证书。一年后,学院不再接受此类申请。
第四十七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只发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生申请,学院审查,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修改相应信息;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教学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